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征求公眾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浙江省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和舟山市為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聚焦解決影響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持續鞏固改善空氣質量。
2024年,全省設區城市PM2.5平均濃度達到25微克/立方米,重點區域PM2.5平均濃度達到25.4微克/立方米。
2025年,全省設區城市PM2.5平均濃度達到24.3微克/立方米,重點區域PM2.5平均濃度達到24.5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完成國家下達的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
全省空氣質量持續領跑長三角地區,舟山、麗水市分別排名全國168個重點城市的前3位、前10位。
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聚焦解決影響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持續鞏固改善空氣質量;強化政策協同、源頭預防,深入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強化系統治理、分類施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全鏈條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為持續推動“八八戰略”走深走實、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的浙江新篇章增添更加靚麗的大氣環境底色。
(二)重點區域。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和舟山市為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金華、衢州市參照重點區域執行。
(三)目標指標。2024年,全省設區城市PM2.5平均濃度達到25微克/立方米,重點區域PM2.5平均濃度達到25.4微克/立方米。
2025年,全省設區城市PM2.5平均濃度達到24.3微克/立方米,重點區域PM2.5 平均濃度達到24.5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完成國家下達的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
全省空氣質量持續領跑長三角地區,舟山、麗水市分別排名全國168個重點城市的前3位、前10位。
二、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四)源頭優化產業結構。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原則上達到大氣污染防治績效A級(引領性)水平、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新建項目應對照《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中的能效標桿水平建設實施,推動能效水平應提盡提,力爭全面達到標桿水平。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關停后,新改擴建項目方可投產。推動石化產業鏈“控油增化”。 新改擴建項目優先生產、使用非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和原輔材料,原則上不得人為添加鹵代烴物質。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
(五)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制定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方案,進一步提高落后產能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要求。鼓勵現有高耗能項目參照標桿水平要求實施技術改造,加大涉氣行業落后工藝裝備淘汰和限制類工藝裝備的改造提升。加快退出6000萬標磚/年(不含)以下的燒結磚及燒結空心砌塊生產線等限制類產能,支持發展綠色低碳建筑材料制造產業。推動長流程煉鋼企業減量置換改造,優化整合短流程煉鋼和獨立熱軋產能,到2025年,短流程煉鋼產能占比達到40%。壓減重點地區水泥熟料產能,到2025年,完成8條2500噸/日及以下熟料生產線整合退出。
(六)提升改造產業集群。中小微涉氣企業集中的縣(市、區)應制定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大力推進小微企業園提質升級,小微企業園主導產業集聚度一般不低于70%。各地對燒結磚、廢橡膠利用、船舶修造、紡織染整、鑄造、化纖、包裝印刷、制鞋、鋼結構、車輛零部件制造等涉氣產業集群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標準和時限。推進活性炭集中再生設施建設,建立地方政府主導、市場化方式運作、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廢氣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務體系。優化布局和政府引導,因地制宜規劃建設一批集中噴涂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鈑噴中心等“綠島”設施。
三、優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低碳化轉型
(七)大力發展清潔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4.0%,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40%左右,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增至4500萬千瓦以上,天然氣消費量達到200億立方米左右。
(八)嚴格調控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實施重點區域煤炭消費總量調控方案,重點壓減非電力行業用煤。國家重點區域新改擴建用煤項目依法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審批,不得將使用石油焦、焦炭、蘭炭等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措施。推動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并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到2025年,國家重點區域煤炭消費量較2020年下降5%左右。
(九)加快推動鍋爐整合提升。禁止建設企業自備燃煤鍋爐,新建容量在蒸噸/小時及以下工業鍋爐原則上優先選用蓄熱式電加熱鍋爐、冷凝式燃氣鍋爐。各地優化供熱規劃,支持統調火電、核電承擔集中供熱功能,推動淘汰供熱范圍內燃煤鍋爐和燃煤熱電機組。鼓勵6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立整立治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燃煤鍋爐,關停或整合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供熱半徑30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基本淘汰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完成2蒸噸/小時及以下生物質鍋爐等落后用能設備淘汰。
(十)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原則上采用清潔低碳能源,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全面實行清潔能源替代,全面淘汰間歇式固定床煤氣發生爐。加快玻璃、建筑陶瓷行業清潔能源替代,全面淘汰石油焦、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優化交通結構,提高運輸清潔化比例
(十一)大力推行重點領域清潔運輸。大力發展江海河聯運,積極推進梅山、北侖、頭門港等港口集疏運鐵路專用線建設,到2025年,寧波舟山港集裝箱清潔運輸(含新能源車,下同)比例達到20%,鐵礦石、煤炭等清潔運輸比例達到90%。鋼鐵、水泥、燃煤火電(含熱電)、有色金屬冶煉、石化、煤化工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應采用清潔運輸、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推行安裝運輸車輛門禁監管系統 。寧波舟山港、大型石化企業探索開辟綠色貨運通道,支持寧波市北侖區、鎮海區開展重點園區、港區運輸車輛智能門禁監管試點工作。到2025年,鋼鐵、燃煤火電行業大宗貨物運輸全部采用清潔運輸或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水泥熟料行業一半以上產能實現大宗貨物清潔運輸或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運輸,全省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8萬輛以上;到2027年,水泥熟料、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全部實現大宗貨物清潔運輸或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運輸。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報廢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動力船舶發展。
(十二)積極打造綠色高效城市交通。持續推進城市公交車電動化替代,支持老舊新能源公交車更新換代。新增或更新公交車新能源車輛占比為95%,新增或更新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中,新能源車比例不低于80%。加快推進城市工程運輸車輛新能源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在混凝土、渣土運輸等領域開展新能源替代。到2025年,重點區域設區城市主城區、所轄縣(市)新能源混凝土、渣土運輸車保有量明顯提升。推進城鄉公共充換電網絡建設,在高速服務區充電設施全覆蓋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快充能力。各地出臺高污染柴油貨車限行方案,2024年底前,設區城市所轄區全面實施國三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所有縣(市)全面實施國三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行。推動杭州、寧波、金華等地區采取公鐵聯運等“外集內配”物流方式。支持安吉縣等開展全縣域工程運輸車輛和作業機械的新能源替換。
(十三)提升非道路移動源清潔化水平。加強內河船舶大氣污染防治,開展全省貨運船舶燃油質量抽檢工作,推廣使用新能源貨運船舶。除安全保障等特殊需求外,港口、機場內新增、更新的作業車輛和機械全部采用新能源。推進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裝置改造,提高岸電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淘汰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叉車、其他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沿海主要港口基本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內部作業車輛,全省機場更新場內新能源車輛500輛以上;杭州、寧波、溫州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到2027年,全面淘汰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叉車、其他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沿海主要港口全面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內部作業車輛,全省民用機場場內全面使用新能源車輛。
五、強化面源綜合治理,推進智慧化監管
(十四)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健全秸稈收儲運體系,提升科學還田水平,加強秸稈利用科技支撐,到2024年,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五化”離田利用率達到30%,2027年達到45%。依托“141”基層治理體系,建立省、市、縣、鄉四級秸稈露天禁燒管控責任體系,以鄉鎮(街道)、村(社區)為主體落實網格化管理。加快建設完善露天焚燒高位瞭望設施和監控平臺,落實秸稈露天焚燒“1530”(1分鐘發現、5分鐘響應、30分鐘處置)閉環處置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在播種、農收等重點時段開展專項巡查。
(十五)強化揚塵綜合治理。各類施工場地嚴格落實“七個百分之百”揚塵防控長效機制,運用衛星遙感、視頻監控等技術開展裸地排查建檔和加強揚塵治理。大型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重點區域道路、水務等長距離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38%以上;設區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90%以上,縣(市)建成區達85%以上。
(十六)嚴格礦山治理要求。新建礦山原則上采用皮帶長廊、水運、鐵路等清潔運輸方式,鼓勵采用新能源運輸車輛和礦山機械。新建露天礦山嚴格落實礦山粉塵防治措施,建設揚塵監測設施。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
(十七)加強重點領域惡臭異味治理。加強部門聯動,開展工業園區、重點企業、市政設施和畜禽養殖領域惡臭異味排查整治,加快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控制農業源氨排放,研究推廣氮肥減量增效技術,加強氮肥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力度。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和在線監控。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提升廢氣治理績效
(十八)加快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無法穩定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電、自備燃煤鍋爐實施煙氣治理升級改造,采取選擇性催化還原(SCR)脫硝等高效治理工藝。2025年6月,水泥行業全面完成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全面完成低氮燃燒改造。2025年底前,鋼鐵行業全面完成超低改造;2024年啟動生活垃圾焚燒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2027年基本完成全面改造任務。
(十九)全面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建立涂料產品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維修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領域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產品,探索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全面推進重點行業VOCs源頭替代,涉及使用溶劑型工業涂料的汽車整車、工程機械、車輛零部件、木質家具、船舶制造,使用溶劑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使用溶劑型膠粘劑的軟包裝復合、紡織品復合、家具膠粘等行業,原則上實現溶劑型原輔材料“應替盡替”。
(二十)深化VOCs綜合治理。持續開展低效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除惡臭異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廢氣治理設施。推進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 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石化、化工、化纖、油品倉儲等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治理設施。2024年,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縣(市、區)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數字化管理,各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臺。
(二十一)推進重點行業提級改造。培育創建一批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A級(引領性)企業。到2025年,配備玻璃熔窯的玻璃企業達到A級,50%的石化企業達到A級;到2027年,石化企業基本達到A級。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和整治,強化工業源煙氣治理氨逃逸防控。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加強廢氣治理設施旁路管理,確保工業企業全面穩定達標排放。
七、強化污染天氣應對,實現精準高效管控
(二十二)健全污染天氣應對機制。修訂《浙江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優化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各地依法依規同步修訂。聚焦重點區域,強化冬季顆粒物污染應對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動態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依法依規開展重點企業協議減排、錯峰生產。健全污染天氣預警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聯動機制。
(二十三)提升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加強空氣質量預報隊伍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平臺,提升環境、氣象、 社會活動數據綜合利用和人工智能分析水平,各市空氣質量24小時、72小時預報準確率達到90%、80%以上。深化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合作,健全污染天氣會商研判、預報預警信息聯合發布機制。
(二十四)加強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常態化歸集能源、交通、電力領域數據,健全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機制。迭代升級“浙里藍天”“生態環境大腦”等數字化應用,實現大氣環境管理和污染天氣應對“平急兩用”。
八、加強機制建設,構建高水平管理體系
(二十五)開展新一輪清新空氣示范區建設。修訂清新空氣示范區評價辦法,以提前達到美麗中國建設2035年空氣質量目標(PM2.5濃度達到25微克/立方米)為核心要求,開展第二輪清新空氣示范區建設。完善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園區)大氣環境管理制度。2023年PM2.5濃度高于25微克/立方米的縣(市、區)在2024年要制定專項方案,開展空氣質量“提質進位”行動。到2027年,50%以上的縣(市、區)完成新一輪清新空氣示范區創建。
(二十六)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深入推進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強環杭州灣區域石化、化工行業VOCs協同治理。優化省際交界地區的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機制,推動跨區域、多部門聯合交叉執法。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應與周邊省(市)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
(二十七)健全大氣環境標準規范體系。研究制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加快制(修)訂鍋爐、汽修、紡織染整、工業涂裝、燃煤電廠及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研究制定工業企業、市政設施、畜禽養殖場所惡臭異味防控技術規范。完善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技術規范體系。
九、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治污監管基礎
(二十八)加強大氣環境監測。健全大氣環境“天空地一體” 監測網絡,實現縣(市、區)、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重點區域的鄉鎮(街道)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覆蓋,完善公路、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等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城市主城區道路揚塵監測。提升大氣環境遙感監測能力。
(二十九)加強污染源監測監管。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用電、用能、視頻監控等設施。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鼓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排放遠程監控裝置。完善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程在線監控平臺,開展重點領域清潔運輸數字化監管。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強化對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試點開展燃油蒸發排放控制檢測。擴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管試驗區。
(三十)強化監管執法。提升大氣環境執法裝備水平,市、縣兩級全面配備便攜式VOCs檢測設備,設區市全面配備便攜式氨檢測設備,轄區內有石化、化工園區的縣(市、區)配備紅外熱成像儀等裝備。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開展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專項執法行動。依法嚴肅查處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以重型貨車為重點,加強新生產、在用車輛的監督抽查和入戶檢查,提高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各環節監管,堅決打擊非法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依法查處將非標油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違法行為。
十、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各設區市政府組織制定本市行動計劃,清單化、項目化組織實施。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統籌協調、監督考核,將空氣質量改善情況納入美麗浙江建設、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公布市縣空氣質量及排名情況。省級有關部門、省屬有關企業按照分工協同推進,及時出臺相關政策,實施專項行動。對未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區,依法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問題納入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三十二)加強政策引導。落實高耗能行業差別化電價政策,針對完成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公示的鋼鐵企業,研究給予存量未繳差別化電價加價款適量減免辦法。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加強對符合條件的超低排放改造、環保設備更新、汽車以舊換新、老舊船舶與柴油貨車更新等的中央、省市資金支持力度,落實水泥、生活垃圾焚燒超低排放改造和柴油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的財政支持政策,完善與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績效掛鉤的綠色獎補機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建設,對爭取中央財政資金較多且資金績效明顯的,在分配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研究制定進一步放寬新能源貨車便利通行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出臺新能源混凝土、渣土運輸車便利通行政策。
(三十三)加強科技支撐。開展大氣污染成因、傳輸規律、來源解析和防控對策研究。加強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應用,開展船舶修造等行業涂裝減量化裝備、新能源貨運船舶的研發和產業化應用。開展氮氧化物和VOCs協同減排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裝備研發。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科技支撐。
(三十四)動員全民參與。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政府帶頭實施綠色采購、綠色工程。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多措并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積極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倡導制定行業團體標準,打造示范引領企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解讀相關政策舉措,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